关于同意聘用马龙等10名同志为红寺堡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知
红寺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业局:
根据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红寺堡区招聘马龙等10名同志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批复》(吴人社发〔2018〕352号)精神,同意聘用马龙等10名同志为红寺堡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红寺堡区柳泉乡卫生院:马龙、王小荣、王博武、李洁
红寺堡区太阳山镇卫生院:马军、李亚雯、吴英、李丽媛
红寺堡区新庄集乡卫生院:王会淑
红寺堡区北海林场:冯卉
请凭此文件直接办理以上人员的空编增人、工资确定、工资拨付、社保登记等手续,用人单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宁党办〔2006〕35号)的有关规定,及时与所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