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采购招投标 > 政府采购
索引号
640303008/2023-00096
文号
宁财(采)发〔2023〕276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财政局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7-18
名称
​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发布政府采购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监督预警规则清单的通知
​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发布政府采购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监督预警规则清单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全面规范各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行为,自治区财政厅创新政府采购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监管,强化政府采购项目事前、事中、事后信息化监管手段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政府采购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监督预警规则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统一适用监督预警规则

通过对政府采购项目全生命周期(包括采购预算、采购意向、采购需求、采购计划、信息公开、招标文件编制、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合同签订与公示、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多个业务环节进行梳理,结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集“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分析”于一体的全区统一政府采购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监督预警规则清单,全面推动全区政府采购项目智能化、高效化、规范化监管。

二、分类制定监督预警规则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分类制定了政府采购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监督预警规则清单。对属于强制性约束的法律条款,系统设置约束条件,预警规则设置为系统限制,采购各方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不属于强制性约束的法律条款,系统设置预警提示告知功能,不影响业务流程执行,同时对其行为进行全程记录留痕;对法律法规有明确时限性规定的条款,系统及时提示告知采购主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并限制其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开通后续流程权限;对法律法规有要求,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内容,系统进行记录留痕,作为后续开展各类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三、监督预警结果的处理

政府采购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监督预警结果实时推送至各级财政部门,并作为对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开展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可调取系统实时记录的各政府采购当事人监督预警数据,并结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对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对电子化监督预警中发现违法违规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开展监督检查,通过“系统自动预警+人工主动检查”的方式,实现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精准”监管,对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断强化违法行为惩治震慑。

四、监督预警数据的运用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领域“数据治理”思维,不断提升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预算执行数据、各主体行为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通过数据分析利用,探索建立采购预算、中标价格对比数据标准,建立同类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等政府采购标准化数据,为规范本级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评价等提供数据参考;通过数据分析,对违法违规频次较高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可以深入开展调研,了解违法违规问题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从制度和信息化监管层面提出切实可行的监管对策,不断提升政府采购项目监管效能。

五、其他要求

(一)各预算单位应严格对照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化监督预警规则清单,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管理能力,推进政府采购项目依法依规执行。

(二)各预算单位应切实强化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源头管理,通过开展市场需求调查等方式,不断提升项目采购预算的准确性,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在采购需求清楚明了的基础上有效开展,不断提升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市、县(区)财政局应切实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加强对本地区预算单位等采购当事人工作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本地区行政监督管理机制,有效分析、预判、管理、处置风险事项,持续提升政府采购整体效率、效果和效益。

本通知自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及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完成上线之日起施行,具体时间以系统公告时间为主。


附件:政府采购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监督预警规则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