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便函〔2022〕343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规定,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在下一年度开始前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在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告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需同时公开相关说明材料)。
为规范公告格式和内容,加大信息公开透明度,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单位名称)XX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公告》和《(单位名称)XX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模板,该模板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单位名称)XX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公告
2.(单位名称)XX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