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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8/2021-00290
文号
红财发〔2021〕109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财政局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12-09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决定书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决定书

当事人:陈建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针对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检查中发现陈建国在评审中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1年11月5日向你本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拟对你本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本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11月7日、10日,我局收到你本人对行政处罚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出了听证申请。20211126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组织了听证会。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你本人在评审吴忠市红寺堡区高级中学实验室教学设备采购项目(二次)2020NCZ(WZ)001092)时,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打分”的问题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之规定,本局对你本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处以2000元罚款

以上罚款2000,要求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红寺堡区农业银行上缴罚款后,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局开具“代收罚款收据”,将缴款书第五联送至财政局采购办(533办公室)。

开户银行:  农行红寺堡支行

账户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

    号:  29376001040000105

收入类款项:  103050199

项目名称: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对你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

                           2021年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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