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宁夏中大宏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园A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6MA75W7K728
法定代表人:马丽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针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监督评价中发现你单位违法违规事实,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代理“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人员信息标准化采集平台、虹膜采集设备采购项目、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电子警察设备采购项目、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禁毒公益宣传广告制作项目、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关于对G338、G344线道路交通隐患治理采购项目、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移动警务终端采购项目”时,存在以下问题:
1.委托代理协议中未明确档案保存事项;
2.退还保证金时间不符合规定;
3.缺少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
4.评分标准设置中有售后服务所在地限制。
上述事项分别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1年10月28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单位对行政处罚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宁财(采)发〔2015〕92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
3.罚款1000元。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