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采购招投标 > 政府采购
索引号
640303008/2020-00016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财政局
责任部门
采购办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6-01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扬州康贝教玩具有限公司

  址:宝应县黄塍镇工业集中区光阳路

  编:225800

授权代表:  雷非亮    联系电话:  18795015199  

被投诉人1:宁夏隆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址:银川市兴庆区贺兰山路与虹桥南街交叉口天源财汇中心A21

联系人:朱睿  联系电话:17398432830

被投诉人2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  

  址:吴忠市红寺堡区

联系人:明小军  联系电话:0953-5090741

红寺堡区教育局公办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二标段(项目编号:2019NCWZ000692),于2020113日由宁夏隆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隆源)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后,投诉人于2020120日向宁夏隆源提出质疑。宁夏隆源于2020121日对该质疑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于202021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我局审查并要求补正相关资料后,2020219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决定受理投诉并暂停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并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我局依法就相关问题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核调查论证,  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内容: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1.需提供《样品图书目录》  20 2.动物双人翘板:(1规格:约 160*25*50cm ,材质:采用进口工程塑料吹塑成型,色彩鲜艳,无毒无味,安全环保,永不褪色;2配置:头部、底板、尾部,三部为三色组合,塑料内壁穿孔试验厚度不低于 5mm。需提供样品 1 3.巧思娃娃乐积木材质:环保塑料数量:720  包装尺寸:约  35*25*26cm需提供样品  1  

论证意见: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采购人货物需求设置中,部分产品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样品设置选取了3个不同品类、数量大、价格相对较低,且不会因此过度增加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另外,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二十二条中并没有禁止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规定。因此,采购人设置投标人提供样品的要求合理、合法。

二、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内容:招标文件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第27。事实依据:没有图书目录,我公司无法对以上项目进行报价,难免会造成废标现象,影响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投诉请求:明确图书目录,取消样书出版社名称。图书经营是否应当要求出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论证意见:

1.没有图书目录一项,采购代理机构已于120日在相关网站发布补充公告。

2.针对投诉请求中要求取消样书出版社名称一项,因为图书的特性,出版社属于技术参数,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方的要求。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3.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投标人出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七至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内容:样品分值,开标时投标人需根据招标文件参数及要求提供样品。1.《样品图书目录》要求的样书各 1 本,共 20 本。2.动物双人翘板样品一个。3.巧思娃娃乐积木样品一套。注:投标人提供的样品质量必须达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质量标准,评标委员会专家根据样品的材质、结构、外观、工艺等进行横向评比。样品质量优的得17.1-24 分,良好的得 8.1-17 分,一般的得 0-8 分。未提供样品的不得分。每个样品各 8 分,合计 24 分。事实依据:以上评标办法弹性太大,且没有相关标准,仅从材质、结构、外观、工艺等进行横向评比,严重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论证意见: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中对样品质量标准并未细化量化,且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也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样品分值占比没有按照采购货物数量、金额额度进行合理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四、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1.招标文件中应对图书价格提出折扣要求。

2.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投标报价中除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被拒绝外,最低报价得30的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3.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技术标响应情况中满足招标文件全部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得 10  分。投标人重要技术指标、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减 1 的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4.招标文件五、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中部分参数设定了固定值,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规定;部分产品的参数不够明细,供应商无法响应、专家也不好评审。

经研究决定如下:责令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认真整改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或吴忠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