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采购招投标 > 政府采购
索引号
640303008/2019-00108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财政局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6-13
名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宁夏金佰特商用厨具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以东银川江宁国际酒店用品商贸城4号楼1029(复式)室

邮编:750001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黄万里                           

联系电话:13909576288                                           

授权代表:常玉仙 

联系电话:17811112716 

地    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以东银川江宁国际酒店用品商贸城4号楼1029(复式)室

邮编:750001                             

二、被投诉人

名称:宁夏万锦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进宁北街中房梅园公寓905室                      邮编: 750001

联系人:马海艳 

联系电话:18295314626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红寺堡区第二敬老院和老年活动中心厨具等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NXWJT19-004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投诉事项一:代理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于2019年5月12日公示:红寺堡区第二敬老院和老年活动中心厨具等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的公告。在公告中贵单位要求供应商提供投标人须缴纳3人以上(含委托人)的社保,需提供2019 年2月、3月、4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投标人须提供2016-2018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原件(须有防伪编码或二维码标志)。我单位已提供2019年2-4月份的社保缴费证明回单原件、2016-2018年的审计报告原件。代理公司以资格不符审核,未通过我单位参与此项目的报名。我单位自2013年11月7日成立至今已参加过众多政府采购项目,也未曾见到过任何一个项目在报名资质中要求提供这两项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要求,以其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我单位正常参与此项目的投标活动。

事实依据一:此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关乎老年人的饮食安全更注重厨具设备的质量、安全等问题,而并非代理公司质疑回复函中所述供应商以提供须有防伪编码或二维码标志的审计报告及被授权人的社保缴纳花名册的资格真实有效有关系。

招标公告中:二、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如下:

   法律依据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资料”。因此招标公告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投标人须缴纳3人以上(含委托人)的社保,需提供2019 年2月、3月、4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属合理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责令吴忠市红寺堡区民政局及宁夏万锦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招标公告中关于“投标人须提供2016-2018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原件(须有防伪编码或二维码标志)”事项,要求删改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忠市财政局或向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

                         2019 年6月10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