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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8/2019-00107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财政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4-30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终止投诉处理决定书2019-1号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终止投诉处理决定书2019-1号

投诉人:吴忠市鑫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地  址:吴忠市利通区南环路交警大队向北50米(利宁南街罗渠木材市场3号综合楼3-19号营业房)

邮  编:7511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宇

联系电话:19909538198 

授权代表:史  荣  联系电话:13895351717

地  址:吴忠市利通区南环路交警大队向北50米(利宁南街罗渠木材市场3号综合楼3-19号营业房)

邮  编:751100

被投诉人: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

地   址: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

邮    编:751900

联 系 人:宁夏金达通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519553669

地    址:吴忠市朝阳东街金屋花园

投诉项目:2018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基础设施采购项目

2018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基础设施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编号NXJD-WZ20190313,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19年4月9日宁夏金达通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通鼎”)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告发布后,投诉人于2019年4月11日向金达通鼎提出质疑。金达通鼎于2019年4月15日对该质疑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于2019年4月1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我局审查并要求补正相关资料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决定受理投诉并暂停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并向被投诉人、采购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 

在审查处理期间,投诉人于2019年4月24日向我局书面提交了《投诉书撤销申请书》,申请撤销对该项目的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

终止对“2018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基础设施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程序。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恢复进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

 2019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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