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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303003/2020-00033
文号
红政办发〔2020〕18 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9-11
名称
《关于落实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落实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落实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红政办发〔2020〕18 号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

《关于落实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落实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好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1.完善信贷服务。联系协调区、市金融管理部门,建立贷款审批绿色通道,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和个性化金融服务,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各金融机构)

2.稳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 2020 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各金融机构)

3.降低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 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等相关企业的融资需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简化担保流程、降低担保费率到 1%以内,取消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各金融机构)

4.减轻还款压力。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于使用自治区政策性转贷资金转贷过桥的企业,减半收取转贷资金使用费。(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各金融机构)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我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 100%。(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6.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可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7.加强用工保障。强化中小微企业用工需求精准对接,积极引导我区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回乡就业。对于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 6 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 3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给予企业每人 300 元的补贴。开展“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培训后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给予企业每人每年 6000 元学徒培训补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

8.鼓励企业创业创新。政府筹资注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1000 万元,支持困难企业发展,每个企业最高可享受300万元的贷款额度。鼓励企业与名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达成合作的中小微企业,在 2020 年各类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9.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局)

10.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局)

11.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除 2020 年全年租金。对承租公租房的小微企业,免除 2020 年全年租金。鼓励支持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红寺堡产业园)

12.延缓缴纳水电气网费用。对因受疫情影响缴纳用水、用电、用气、用暖、宽带网络等费用困难的企业,可向服务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协商延期缴纳相关费用,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免除延期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得中断供应。收费单位可依法依规适当减免相关费用,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水务局、水投公司、供暖公司、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13.扶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园。对我区各类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在 2020 年各类扶持政策中优先考虑。(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

四、加大财政扶持

14.加大招商优惠力度。加大招商力度,积极引资引企投资新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项目,对拟引进企业提出的需求,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最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红寺堡产业园)

15.扶持疫情防控用品生产企业。鼓励我区现有企业投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项目。自 2020 年 1月1日起,对投资新建的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购置的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税务局)

16.加大贷款贴息和担保支持。对经主管部门推荐纳入银行机构重点信贷支持范围的中小微企业,按银行贷款超过基准利率20%以内的部分给予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对于因疫情影响暂无法及时足额缴纳贷款担保费用的中小微企业,可给予3个月宽限期。(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17.落实资金扶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 2020 年各类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进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和 商务局、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红寺堡产业园)

五、强化服务保障

18.建立企业复产复工帮扶机制。在周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及时协调解决复工企业防控物资保障、原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对重大问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解决。(责任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红寺堡产业园)

19.建立贸易纠纷法律服务机制。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贸易合同的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通过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规避失信风险、修复信用。(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司法局)

20.建立清理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严格执行清偿计划,加快清偿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回笼资金;坚决防止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各相关部门)

以上若干措施支持对象为我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中央、自治区、吴忠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红寺堡区遵照执行。

图文链接:一图读懂 |《关于落实自治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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