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范围:
大河乡户口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户籍,在大河辖区各行政村居住满3年以上,有房有地的无大河乡户籍人员,年龄18-60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动能力和劳动能力。
二、贷款条件
凡符合“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当期,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的妇女,均可申请妇女创业担保贷款。
三、贷款用途
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妇女自身的创业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等,不得用于生产领域,如建房(购)、购车,婚丧嫁娶以及国家禁止行业。
四、贷款额度和期限
1、额度:根据贴息贷款政策标准,农村妇女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
2、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宁夏自治区内户籍,在大河辖区各行政村居住满3年以上,有房有地的无户籍人员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在优先保障首次申请贷款妇女贷款的前提下,经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对还款积极、带动妇女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妇女,可继续申请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资金并予以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五、贷款利率及贴息
1、利率: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
2、贴息:全额贴息,并按季贴息。在贷款期间内的逾期贷款正常贴息,贴息部分不在逾期贷款追偿范围内。
六、贷款程序
1、个人申请。借款人向村妇联提出书面申请,村妇联筛选后乡村委会提交名单。
2、村委会初审。村委会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乡乡妇联提交推荐名单。
3、乡妇联与经办金融机构联审。乡妇联负责对借款人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评估,经办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经济条件,信誉进行评估。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信誉良好的借款人,向区妇联申报。
4、区妇联抽查。区妇联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抽查,对符合贷款要求的向担保机构出具《承诺担保通知书》。
5、担保机构担保。担保机构根据此通知书,向金融机构出具担保手续。
6、发放贷款。由经办金融机构按照贷款程序办理贷款发放。
七、个人贷款申请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
4、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反担保方式
1、机关事业单位2名在职工作人员担保
2、三户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