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规范车辆停车秩序,确保市民安全便捷出行,为我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区车辆停放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各街道、小区内等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见框停车,按规定停放到施划的停车泊位内。
二、在停车场内和停车泊位上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停车泊位箭头指示方向和位置有序停放。
三、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其他公共区域,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停放。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损毁、涂改停车泊位;对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未在停车泊位停车、未按照停车泊位箭头指示方向停车以及超出标线停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将车辆清拖至违法车辆停车场(咨询电话:0953-5089997)。
六、被拖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持有效证件到红寺堡交巡警大队或综合执法局接受处理后领取车辆。
七、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有序、规范、入位停车,为我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共同努力。
特此通告。
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