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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五中学、第六中学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时间:2018-12-28 来源:吴忠市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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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关于第五中学、第六中学建设征收土地

的通告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发〔2017〕97)文件精神及红寺堡区委  〔2018〕18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为进一步改善我区中学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红寺堡区政府拟建第五中学、第六中学,为确保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维护被征收(用)者合法权益,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第五中学、第六中学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开展征收(用)工作,并组织开展入户摸底调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红寺堡区第五中学、第六中学

二、征收(用)土地时间、用途及面积

时间: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4月12日

用途:科教用地

面积:第五中学拟建设用地92亩,第六中学拟建设用地410亩。

三、征收(用)土地范围

1.拟建第五中学位于太阳山路西侧、21支渠北侧、扬黄路东侧、原红海村居民点南侧。

2.拟建第六中学位于康济路东侧、文化街南侧、金水街北侧、丹霞路西侧。

四、征收(用)土地工作责任单位

本次征收(用)土地工作由吴忠市红寺堡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公安分局、财政局、审计局、工业和商务局、综合执法局、农牧和科学技术局、水务局、林业局、规划分局、红寺堡镇、社保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五、征收(用)土地补偿安置依据及标准

1.拟建第五中学建设用地系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予以征收补偿与安置。

2.拟建第六中学建设用地系农民承包耕地,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寺堡区统一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红政办发〔2010〕298号)的有关规定对被征用人予以征用补偿与安置。

六、办理土地征收(用)补偿安置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用)土地四至范围以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办公室或在此期间到现场等候指界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征收(用)土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当时实地调查结果为准。

    ( 联系方式:0953-5085678)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有关执法单位应加强被征收(用)土地范围的巡查,防止和制止抢种抢栽树木、瓜苗等农作物或建设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废弃设施。存在上述情况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不给予征收(用)补偿安置。对于不听劝导、制止无效而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用)人自行承担。

  八、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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