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划定我区森林防火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所有乔灌木林地、自然保护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区域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其中中盐高速、盐兴路、滚新路、恩红公路两侧林带、弘德工业园区、慈善林、城北综合区、北海林场、洪沟流域等区域为重点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
二、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我区森林防火期,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其中每年2月1日至3月30日为我区森林高火险期。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严格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用火,并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森林高火险期间或政府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期间,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