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健康扶贫对象的一封信
广大健康扶贫对象:
为确保我区健康扶贫对象看的起病,自治区、吴忠市和红寺堡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健康扶贫政策,现就我区健康扶贫政策告知如下:
一、健康扶贫保障对象
1、2017度“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已核准在册的农村建档立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贫困患者。
2、自治区扶贫办认定在册的、住院自付合规费用超过3000元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健康扶贫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享受便民医疗服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贫困患者到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还可享受“三免”(免挂号费、免诊疗费、免专家会诊费)、“两减”(减免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地30%,减免门诊患者仪器检查费用30%)、“一通道”(持卡人到辖区各医疗机构就诊,各相关医疗费用报销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一律优先,从快办理)。
(二)提高大病保障水平。2017年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普惠性提高5个百分点。降低贫困患者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由现在的9300元下调至3000元,对贫困患者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普惠性的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并对患有20个特殊病种的贫困患者,在此基础上报销比例再提高2个百分点。
(三)实施大病医疗“扶贫保”。“扶贫保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不设赔付起付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直接纳入理赔范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目录外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每人每年报销限额10万元。
(四)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将健康扶贫对象全部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与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同等医疗救助政策。患重特大疾病的贫困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金额由现行的8万元提高到16万元,并在现行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给予百分之百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一二级)、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给予百分之七十补助。
(五)实行政府兜底保障。
1、“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享受政策。“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已核准在册的农村建档立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贫困患者,实行政府健康扶贫专项资金兜底保障,确保贫困患者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90%或当年住院自付费用累计不超过5000元。并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扶贫保、医疗救助、财政兜底资金“一站式”结算。
2、一般建档立卡户享受政策。自治区扶贫办认定在册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自治区内各医疗机构住院,自付合规费用超过3000元,由健康扶贫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系统自动表识并即时结算。对于建档立卡户“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中已脱贫、已核准人员和未脱贫、已核准人员,无3000元合规费用起付线,政府兜底保障;已脱贫、未核准人员不予政府兜底报销;未脱贫、未核准人员,有3000元合规费用起付线。对于建档立卡户非“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中,已脱贫人员,不予政府兜底报销。未脱贫、已核准人员,无3000元合规费用起付线,未脱贫、未核准人员有3000元合规费用起付线。
3、零星报销政策。
(1)贫困患者转诊至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联网的医疗机构就医,执行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目录,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机构垫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符合报销的费用,其余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持相关资料向户籍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算报销。社保经办机构将核算结果实时通知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报销相应费用。
(2)贫困患者因急诊、急救等原因在不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持相关资料向户籍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算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余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将核算结果实时通知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报销相应费用。
(3)贫困患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A、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
B、住院病案复印件(盖章);
C、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盖章);
D、出院小结(证)或出院记录;
E、出院发票原件。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零星报销申请后,将费用明细录入健康扶贫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系统并计算出结果,将计算结果实时通知各相关部门。人社、扶贫、民政、卫计部门按照相应的资金支付流程,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将报销的金额打入贫困患者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中。零星报销工作在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人员资格确认。
(一)已确认的人员。“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中已
核准在册的农村建档立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贫困患者,实行政府兜底保障,确保贫困患者年度内在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
个人自付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 90%或累计不超过 5000 元。
(二)新进入人员。自治区扶贫办认定在册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自付合规费用超过 3000 元,由健康扶贫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系统自动标识并即时结算。在此基础上,患有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 45 种重点疾病(含 9 种大病)和 48 种次重点疾病的自治区扶贫办认定在册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扶贫部门出具的有效贫困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属于 45 种重点疾病和 48 种次重点疾病的疾病诊断证明,经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初审、乡(镇)政府复审后,报县级扶贫、卫生计生部门分别核实并确认后,由乡镇卫生院将相关信息录入“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
吴忠市红寺堡区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
吴忠市红寺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