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红寺堡区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批复》(宁政函〔2013〕17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红寺堡区土地管理,规范城乡建设用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红寺堡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5日开始在红寺堡区范围内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工作,目前,处置到位率70%。现就加快处置工作意见公告如下:
一、工作范围及要求
范围:2009年9月30日(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成立之日)以前城区、城郊及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不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及城区平房小区)中,目前尚未提出确权申请的国有建设用地。
要求:所申请确权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是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例》的登记原则:产权明晰、界址清楚。
二、工作地点及时限
工作地点: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二楼遗留问题处置办公室;
受理时限:受理时间截止2018年9月30日、处置时间截止2018年12月31日。逾期没有提出申请的在遗留问题处置范畴的宗地不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红寺堡区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批复》(宁政函〔2013〕178号)确权登记。
三、工作流程及政策依据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3.土地出让金发票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发票;
4.建设部门或规划部门出具的“一书两证”、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
5.发生转让的提交《土地转让协议》或《房屋转让协议》;
6.其他政策及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调查审核
1.窗口依据申请受理;
2.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及建筑红线;
3.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勘测公司勘测定界;
4.出具调查报告并公示;
5.形成处理意见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6.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复。
(三)政策依据
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红寺堡区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批复》(宁政函〔2013〕178号);
2.红寺堡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自治区批复精神解决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红党办发〔2015〕24号);
3.红寺堡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批复精神解决红寺堡区城乡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红党办发〔2015〕87号);
4.《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6.其他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2000年至2009年原红寺堡开发区工委管委会相关文件及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咨询电话: 0953-5089788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