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范围
(一)申报条件
1.2015年12月31日前,在红寺堡区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2.以前评估的等级有效期满5年的社会组织。
3.以前评估为3A、4A等级满三年的社会组织可申请升级评估(即3A升4A、4A升5A)。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2016年度和2017年度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2.正接受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未结束的。
3.正接受有关部门或司法机构立案调查的。
4.被红寺堡区民政局列入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
二、评估内容
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社会团体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诚信建设和社会评价。具体评估申报表、评估指标、评估材料目录以及社会评价调查表等材料,请登录宁夏社会组织网下载中心栏目下载http://nxnpo.nxmca.gov.cn/wsbsdt/bgxz/,由申报单位自行填写。
三、阶段划分
(一)自评申报阶段(6月20日前)。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照评估指标,进行自评和准备材料,并将申报材料与评估申报书装订成册(正副本各一份),按时报送至红寺堡区民政局(105室),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核考察阶段(8月30日前)。红寺堡区民政局将按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初审后将初审名单及相关材料统一报至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宁夏社会组织总会)对评估材料进行审定,宁夏社会组织总会将组织评估专家组对参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做出评估结论。实地考察具体安排请届时登陆宁夏社会组织网查询。
(三)评定公示阶段(10月30日前)。宁夏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终评,确定评估等级。评估结果在宁夏民政网和宁夏社会组织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清意义。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内部管理、提升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
二要广泛宣传动员。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动员、广泛宣传、精心组织、督促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组织都参加评估。
三要积极申报参评。符合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应当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通知要求,对照评估标准,明确申报类型,认真准备材料,积极参加评估工作。红寺堡区民政局将对社会组织申报评估的积极性作为全年度社会组织评优评先及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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